公案与见性证悟二者关系密切

铃木大拙 宁玛昌列寺 发布于 2018年01月17日 星期三 15:27

我刚才谈到,禅的信心并非通俗意义范畴的信仰,既无“主”亦无“客”,属于“无信仰之信仰”。目的在于强调在这个感觉和知性的世界上重叠着一个真实的世界。

      如果理解了这一观点,感觉和知性的世界就等同于真实的世界,也就等同于创造了一崭新的世界。禅家的“信心”始终具有创造性,我们由此而时时刻刻开创着新的生活。

禅家的世界毫无腐朽之物,换言之,禅不是任凭虚空的概念及抽象和普遍的概念现象所主宰之物。

大慧禅师在《示妙智居士》中引用了这样一段话头:

在昔归宗拭眼禅师,曾有僧问:“如何是佛?”宗云:“我向汝道,汝还信否?”僧云:“和尚诚言焉敢不信。”宗云:“只汝便是!”僧闻宗语谛审思惟。良久曰:“只某便是,佛却如何保任?”宗曰:“一翳在目空花乱坠。”其僧于言下忽然契悟。

关于这段证悟因缘,大慧禅师评论道:

“这僧初无决定信,闻归宗直指之言。犹怀疑惑,欲求保任,方能自信。归宗老婆心切,向他所秉执处,以金刚王宝剑,用事劈面便挥,这僧方在万仞崖头独足而立,被归宗一挥,始肯放身舍命。”

从逻辑理论观点来看,公案将有关人的本性和命运,以及其他宗教、哲学的一切疑问汇集于公案一问之中,对于集中解决诸般矛盾极为有益。

公案本身毫无任何操纵奇迹的魔力,而只不过是一块所谓“敲门砖”或“指月的手指”。

我们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敲门砖或指向月亮的手指,即借助公案更顺利、更快捷地抵达见性证悟的境界,所以公案与见性证悟二者关系密切。作为一种经验的“悟”属于心理范畴,因此公案也具有心理层次的因素。

公案的方式完全属于非逻辑性,同时又完全属于逻辑性。仅就公案疑难的解决方法而言,存在着逻辑性的一面。毋庸赘言,这种逻辑并不为多数人所理解。

禅家对“扇子非为扇子,故为扇子”的理解与其称之为理解,不如称其为超理性,这与我们的心理毫无相干。

但是所有的理解,不论纯粹抑或抽象的理解都是基于经验的产物,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属于心理范畴。

虽然“悟”具有独自的心理和逻辑内涵,但是绝不可认为“悟”就是由某种经验的心理和逻辑内涵所构成的,“悟”中蕴藏着来自生命精神的某种因素。这种所谓精神性、超自然性、甚至超合理性之物就是我们所讨论的禅。

愿诸众生得解脱,圆满无上大菩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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